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商洛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重大项目建设的决定》精神,充分发挥重大项目的带动作用,保证重大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章项目确定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5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列入市重大建设项目:
(一)中、省在本市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战略影响的重大项目;
(三)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四)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骨干项目;
(五)关键领域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
(六)利用外资及其它社会资本有重大影响及示范作用的项目;
(七)体现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标志性项目;
(八)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大项目。
属于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列入重大项目的投资规模可适当降低。
第四条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确定为市重大建设项目;未完成审批或核准手续,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市重大前期工作项目;本市五年规划期和远景规划期内需要调研、论证和实施的项目,确定为市中长期拟建重大项目。
第五条市重大项目每年初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发展计划部门、各项目建设单位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于每年10月中旬向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提出申请列入下一年度的重大项目计划;
(二)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进行综合平衡,组织进行项目调研、论证和项目筛选,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年度重大项目计划草案;
(三)年度计划草案经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审核,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公布实施。
第六条各县区上报市重大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不低于本县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的35%。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是负责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确定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确定市重大建设项目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查确定市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征地拆迁、设计方案、招商方案、融资、概算等重要事项;
(四)负责市重大建设项目的检查、考核、验收的组织领导工作;
(五)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八条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下列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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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