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2013年9月24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降低投资及项目建设风险,确保重大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相关公司章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前期项目(以下统称“重大项目”)的确定和管理。
第三条重大项目的确定,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公司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对于100万以下的项目,在符合本条第
(三)项至第
(九)项原则的情况下,由战略发展部请示公司领导确定是否为重大项目;
(三)涉及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影响的民生项目;
(四)###公司涉及战略发展的项目;
(五)###公司新型的市场拓展项目;
(六)###公司技术创新型项目;
(七)###公司业务系统建设项目;
(八)###公司投资及融资项目;
(九)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从立项之日起6个月内可开工建设的,确定为重大建设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重大前期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管理是指公司对重大项目的立项、决
策、实施及后续工作等全过程实施管理的行为。
第六条重大项目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资产保值增值原则;
(二)符合###公司经营方向和发展战略原则;
(三)坚持运作流程规范科学原则;
(四)坚持规模适度并注重风险可控原则。
第二章
重大项目规划
第七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负责公司每个重大项目的规划。由战略发展部会同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战略发展部汇总并予以完善后,上报公司办公会审批。
公司办公会审批通过后的项目规划,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报批后实施。
第八条
重大项目规划应当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由战略发展部负责召集相关部门讨论并提出相应的调整方案,经公司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公司重大项目规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履行报备程序;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履行报批程序。
第三章
重大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
公司办公会、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是公司重大项目规划及管理的决策机构,统筹审定公司的重大项目规划,决定或授权相关部门负责重大项目的实施工作。按公司章程规定,除需由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的事项外,重大项目建设事项经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授权由公司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第十一条
每个重大项目需设立独自的重大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办”),负责该重大项目的研究、评审、协调和管理,对公司办公会负责。
第十二条
重大项目办均设在###公司战略发展部,并按项目需求抽调###公司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项目的研究、评审、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风险控制部是重大项目办常设成员部门,根据重大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合理工期,牵头开展重大项目全过程实施风险的评估、跟踪和监督等有关工作。
第四章
重大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部建立公司重大项目储备库,将未来1年之后拟建的项目纳入储备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根据公司业务需求进行重大项目申报。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部牵头组织开展重大前期项目的项目提案或项目建议书的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初步设计(或概算)以及规划等前期工作。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部负责重大前期项目的筛选、申报和落实外部条件等工作。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办负责跟踪重大前期项目,参与预立项、可行性分析、初设(或概算)等评审活动,及时掌握项目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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