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需提供以下资料
送检样品必须为正式上市包装,拆零销售的须另附两份药品说明书。本所不接受简易包装样品的委托检验。遇到非上市包装样品,必须进行委托检验的特殊情况,送检方须在检测合同备注中注明,本所出具的报告书备注中,亦需注明本品为非上市包装。
送检量应为一次检验量的三倍,如遇较贵重或装量体积较大的样品,可提供两倍检验量。
委托方按要求填写《天津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检测委托合同》,该表包含合同说明,要求正反打印,一式两份,业务受理员签字编号后留存一份,返还委托方一份。
《天津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检测委托合同》填写及说明
1.检品名称。按样品包装实样上的通用名称填写。
2.批号。按样品包装实样上的批号填写。
3.标示生产单位或产地。按样品包装实样上的生产单位填写。
4.供样单位。按照委托函或抽样凭证上供样单位公章填写全称。
5.商品名。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部)批准的商品名。
6.规格。按样品包装实样上的规格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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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