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办法
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西安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有效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积极争创西安市著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参照《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和《陕西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西安市著名商标是指是为西安市辖区内商标所有人所拥有、在西安市市场上具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国内注册商标。
第三条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负责西安市著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工作,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变相方式认定西安市著名商标。
第四条市工商局成立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商标监管处。
第五条认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
(二)审查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
(三)实地考察西安市著名商标申请人;
(四)征询有关部门意见;
(五)研究认定西安市著名商标;
(六)发布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公告,授予证书、牌匾,并组织宣传;
(七)向市政府申请对著名商标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实施奖励。第六条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西安市著名商标采取商标所有人自愿申请、市工商局集中统一认定和个案认定的办法进行认定。
第二章著名商标认定
第八条集中统一申请认定的西安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依法设立的法人、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住址在西安市辖区内;
(二)商标国内有效注册满3年或实际使用3年以上,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和法定的许可生产经营条件,在全市同类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或者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已被认定为《西安市名牌产品》;
(四)使用该商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五)使用该商标的相关商品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无被相关监管部门查处或被消费者协会曝光的记录;
(六)该商标及其使用该商标商品的广告宣传投入较大、覆盖地域广,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七)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机构、人员、制度,商标使用、管理规范,无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八)信用等级为a级,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九条个案申请认定西安市著名商标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该商标被侵权、假冒,急需给予商标法律、法规特别保护;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急需扩大宣传,增强市场竞争力,或属于西安市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条西安市著名商标每年组织集中统一认定一次。集中统一认定前,市工商局应印发通知,并向全市公告,广为宣传。
个案申请认定西安市著名商标的,申请人随时申请、市工商局随时组织认定。
第十一条商标所有人认为其商标符合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可以向辖区工商局提出申请,填写《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申请个案认定西安市著名商标的企业,也可以直接向市工商局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西安市著名商标时,应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要求,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认定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复印件;
(三)该商标注册证及该商标转让、变更、续展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四)该商标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五)该商标专用权受到保护的证明材料;
(六)该商标近3年的广告宣传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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