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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6-01-17【生效日期】

2006-01-1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农业部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难点在农村,关键在农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体现了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也体现了农村全面发展的要求,对于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切实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文明进步,通过农民辛勤劳动和国家政策扶持,把广大农村建设成为生机勃勃、环境优美、和谐安康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2)基本原则。一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从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入手,又要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打基础、管长远的工作。二是统筹规划,逐步推进。既要坚持规划先行,高起点搞好长远规划,统筹谋划好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生活等各项事业发展,又要从经济条件好、群众积极性高的乡村搞起,先易后难,分步实施,防止一哄而起、急于求成。三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从不同乡村的实际出发,确定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任务、措施以及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不搞齐步走、一刀切。四是依靠群众,惠及农民。充分考虑不同方面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承受能力,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维护好农民权益,使农民真正得实惠,不搞形式主义,坚决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五是讲究科学,突出特色。坚持按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办事,注重体现农村特点,传承地方优秀历史文化,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不搞一个模式,防止千村一面、脱离农村实际。

(3)目标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的目标要求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要通过10-15年的不懈努力,使广大农村逐步达到“五新一好”目标:发展新产业,农业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实现生活宽裕;形成新机制,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产业协会等为主体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充分发展,合作经济组织覆盖农户明显增加,农民组织化程度逐步提高,乡镇政府职能得到切实转变;建设新村镇,村镇建设纳入规划管理,农村生产生活设施和公共服务更加完善,村容镇貌显著改观;树立新风尚,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快社会事业发展,形成健康文明新风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培育新农民,农村人力资源得到有效开发,农民整体素质不断提高,逐步成为守法纪、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创建好班子,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明显提高,基层政权真正做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更加健全,基层干部真正成为农民群众的贴心人、组织农民创造幸福生活的带头人。

二、推进现代农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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