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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八月十七日

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

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

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

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等供应的政策性租赁住

房。

第三条本市市区建成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

用及管理,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多元投资、统筹发展、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物价、民政、人社、公安、税务、金融、监察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

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房管、民政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负责本辖区

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房管、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人社、民

政、财政、公安等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

编制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

市房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

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编制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作

为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分解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的;

(二)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

(三)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建设的;

(四)廉租住房和公有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转换的;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

第八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采取集中建设和在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保障供应。

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第十一条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将配建面积、套型结构、装修标准等内容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或在《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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