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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单位】

81302

【发布文号】

闽政办[1998]248号【发布日期】

1998-12-21【生效日期】

1998-12-2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1998〕248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城镇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省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一定比例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义务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第三条所有市县都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不作财政预算资金,不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各地要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建立、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

第四条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和安全运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第五条福建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简称房委会)是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全省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与使用的有关制度与政策,协调全省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第六条省房委会办公室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全省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定期向省房委会汇报

(二)负责建立全省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制度

(三)负责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业务培训与考核工作

(四)负责指导、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微机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与应用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各市县房委会为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和发展规划,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的审批权限,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第八条第八条各市县房委会下设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作为独立的事业法人,负责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偿还和核算,并定期向房委会汇报

(二)按房委会批准的权限,审批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项目;

(三)编制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和预算、决算,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四)监督受委托银行按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业务;

(五)统一管理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净收益,建立风险准备金;

(六)执行当地房委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缴存

第九条第九条凡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对象,均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离、退休职工及三资企业外方职工不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财政预算时,必须把由财政列支的住房公积金纳入预算,并保证按期足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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