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闽政管综〔2011〕96号
在榕省直单位、中央驻榕单位:
为完善省直单位住房保障体系,规范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单位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2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了《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经省直房委会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为加强在榕省直单位和中央驻榕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统一规范管理,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努力解决干部职工住房困难,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包括:
(一)由省级财政投资购建,产权登记在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机关管理局)并统一管理用于租赁的保障性住房;
(二)省机关管理局统一管理用于租赁的原有公有住房;
(三)省直单位自行管理用于租赁的原有公有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面向省直单位住房困难干部职工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保障对象
(一)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省直单位住房困难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保障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共同申请的其他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家庭成员)在福州市五城区范围内均未曾购买政策性住房(含购买公有住房、解困房、公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及参加集资建房等);
2.本人及家庭成员在福州市五城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二)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能享受公共租赁住房:
1.本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将拥有的福州市五城区范围内私有住房产权转移的;
2.本人与原配偶离异后,原所共有的非政策性住房归原配偶所有,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3.本人及家庭成员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货币补偿金的。
第三条申请配租程序
(一)省机关管理局统一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配租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省直单位干部职工均可向省机关管理局提出申请。有配偶和子女的申请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簿的父母或成年子女也可以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申请人向省机关管理局领取或登录省机关管理局门户网站www.xiexiebang.com下载《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按要求填写后报所在单位审核,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户口簿;(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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