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自治区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的通
广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10〕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进一步严格和规范我区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确保我区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顺利推进,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确保我区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掀起交通建设新高潮的决定》(桂发〔2008〕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铁路建设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广西铁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桂政发〔2008〕63号文规定的公路、水运重大建设项目、民用机场重大建设项目和自2008年起自治区与铁道部合资建设的铁路项目。
二、工作职责
(一)项目沿线各市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项目沿线各市人民政府是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征地拆迁工作的总体协调和组织落实,负责按建设项目用地计划要求,完成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任务。主要的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与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代)、铁路建设项目的项目业主(建设指挥部)共同签订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协议书,与公路水运及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的项目业主签订征地拆迁协议书。组建本级项目建设协调和征地拆迁工作机构,并督促辖区内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组织开展征地拆迁的各项具体工作。
2.督促辖区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制定征地拆迁的具体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3.负责项目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按规定提供临时用地及组织完成临时用地的复垦工作。
4.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包括临时用地)的面积丈量及地类、权属确认,拆迁建筑物面积丈量及结构类型、权属的确认等征地拆迁的具体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征地拆迁补偿款。
5.按用地计划要求提供建设项目用地。
6.与项目业主一同对超红线范围的用地、房屋拆迁等数量进行确认。
7.负责按项目建设计划的要求,完成项目建设用地报批资料的整理,并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8.督促辖区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征地拆迁政策宣传工作和群众思想工作。
9.负责协调处理因征地拆迁补偿引起的矛盾和纠纷,及时处理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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