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自治区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的通
【发布单位】
82002
【发布文号】
桂政发[1988]82号【发布日期】
1988-09-05【生效日期】
1988-09-0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
(1988年9月5日桂政发〔1988〕82号)
为了严肃税收法纪,强化税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加强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特作如下决定:
一、
一、统一认识,坚持税收法规的统一性。目前,有的地方和部门把以法治税与发展生产力对立起来,认为要搞活经济,就要减税免税;也有的认为实行财政包干,税法也毋需坚持。这些认识是不够正确的。中央一再指出,搞承包必须依法纳税,实行财政包干,必须坚持统一税法。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政令必须统一,绝不能各自为政,如不严加制止,税收的各项经济职能难以发挥,必将影响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区人民政府重申:不论对地方实行财政包干,或者对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都必须执行全国和全区统一的税收法令、政策,严格按照国家税法办事,各地区、各部门都不得自立章法。过去各地区、各部门超越中央、自治区统一规定自行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都要进行清理纠正,不得作为执行的依据。今后凡是需要变通执行或者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作出决定的税收政策问题,统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流转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经济责任制,不能把流转税承包给企业。已经列入企业承包范围的,要立即纠正过来。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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