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自治区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的通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9〕39号【发布日期】
2009-05-09【生效日期】
2009-05-0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自治区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2009〕3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推进自治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促进自治区重大项目尽快开工,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拉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自治区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现将开展自治区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自治区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是我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增投资、扩内需、保增长的重大举措。开展自治区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工作,是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开展“项目建设年”、“服务企业年”工作部署,加快推进自治区重大项目开工建设的重要保证。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自治区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服务意识,在遵循依法审批的前提下,采取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超常规办的办法,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审批时限,精简申请材料,落实责任,上下联动,左右配合,主动服务,提高自治区重大项目审批速度,推动自治区重大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二、自治区重大项目联合审批的范围和步骤
(一)联合审批是指自治区一个重大项目从审批核准(备案)到开工建设过程中,在项目审批核准、用地审批、施工许可三个阶段,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办理的审批事项,按照关联性和并行审核可能性,由主办单位统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办理的行政审批模式。
(二)适用联合审批的重大项目是列入年度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新开工重大项目(包括预备开工项目),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三)凡纳入联合审批的重大项目,在项目审批核准、用地审批、施工许可三个阶段分别实施联合审批。每个阶段以负责该阶段最终审批的部门为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负责该阶段联合审批的组织和协调,其他审批部门为分办单位,负责该阶段相关事项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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