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业务规定
珠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征
若干问题解答
一、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目的和意义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了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国家级合法的政府性基金”。其目的在于鼓励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于安排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才征收残疾人保障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征收残疾人保障金是一项以政策导向为主,以经济手段为辅,促进并借助全社会力量来推动并实现残疾人就业、维权及社会保障的系统工程,对于提高社会对残疾人事业的重视,改善残疾人的就业环境和生活条件,推动社会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地税部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意义
为了加强征缴力度,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健康发展,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第40号公文《广东省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经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委托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依托地税部门完善的征收管理网络及信息平台,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力度,严格规范管理,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收尽收,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资金安全高效。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省驻珠单位,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珠单位和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缴费流程说明
1.如果用人单位从未进行过税务登记,则需要带齐有关
资料去当地地方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
2.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底前带齐有关资料到当地残联进
行审核(2011年的年审工作可延长至7月31日)。
3.残联将审核后的应征数据传递到地税部门。
4.用人单位根据应缴数额,在缴纳期限内保证本单位的银行扣税(费)账户上有足额资金,由地税机关扣缴、自行到银行转账或到地税征收服务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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