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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延续登记办事指南

采矿权延续登记(非油气类)

一、受理范围【e-mail推荐522675258@.com】

【咨询:马15901020107】

【来源http://szglzx.com.cn】

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申请延续登记的

2.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一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下发前,依权限向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该通知规定,发证权限改为国仁资源部,该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4.《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5.《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6.《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7.《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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