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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协调发展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

第29卷第4期

许昌学院学报

201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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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4,2010收稿日期:2010-01-05作者简介:宋玲妹(1959-),女,河南周口人,副教授,研究方向:社会主义经济理论。

城乡协调发展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

宋玲妹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河南郑州450002)

摘要。在我国,城镇化的实现需要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农村劳动力素质的提高与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城镇化的现状、速度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迫切需要存在着较为突出的矛盾。在城镇化进程中,需要结合我国城镇化的特点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现状,不断创新城乡发展模式,寻求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更大领域和空间,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多渠道、多形式的快速转移。

关键词:城乡协调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思考

在我国,城乡之间的关系以及城乡自身的现状不仅直接影响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质量,而且影响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数量与配置。本文试通过分析我国城乡发展历程的不同阶段及城乡不同发展模式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影响,力图探寻我国现有的经济体制和国情下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更大领域和空间,以及更多的转移途径或渠道。

一、我国城乡关系的历史演变及其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影响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尤其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城乡二元分割旧体制条件下长期积淀的农村劳动力剩余问题越来越突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由此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理论界对此问题的研究取得了许多有价值的成果。然而,多研究都是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与城镇化放在一起,即更多地关注城镇化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关系,或把城镇化作为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的根本条件,这些都无可厚非。但是,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形成特点、现状,以及我国城镇化自身的局限等决定,仅着眼于通过城镇化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似乎还不够。应根据我国实际,在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基础上,寻求在城乡协调发展、城乡一体化到城镇化等不同发展阶段和过程中,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众多途径和更广泛的空间或领域。

(一)“二元结构”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影响

发达国家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过程中,政府自始至终未对农民向城镇迁移流动设置制度“门槛”,居民在城乡之间的流动是与工业化和城市化自然结合的。我国则不然,新中国成立后,长期实行城乡分割的政策或体制,这种“二元结构”不仅造成了城乡发展严重不协调,而且对农村劳动力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影响。一是劳动力不能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农村积淀了大量剩余劳动力。建国初期,农民享有充分的自由迁居城市的权利,1950-1957年城市人口增加总量中迁移增长占到了60.8%,1957-1960年更是占到了90%。[1]然而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逐渐形成了严格的城乡分割户籍管理制度,明确将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把城乡间人口的迁徙纳入国家计划的直接控制之下,且劳动用工制度原则上只负责城镇非农人口在城市的就业安置,不允许农村人口进入城镇寻找职业。这种制度使农村劳动力不能及时填补城市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产生的岗位空缺,城市劳动力也难以到农村就业,以弥补农村在人才、技术等方面的不足。因此,在改革开放前近三十年的工业化中期阶段,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渠道受阻,越来越多的劳动力只能继续滞留在农业部门,由此就造成了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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