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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助理暂行管理办法

湖北省司法鉴定援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司法鉴定服务,促进和规范司法鉴定援助工作,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以及省司法厅《关于对法律援助对象司法鉴定减免缓收费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司法鉴定授助义务,对法律授助案件所涉事项的司法鉴定给予免收鉴定费的优惠,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承办司法鉴定援助案件,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人协会和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接受受援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办理司法鉴定援助案件的必要支出费用是法律援助经费的组成部分,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列入法律援助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需要司法鉴定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需要司法鉴定的,应当获得司法鉴定援助。

第六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由本省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案件的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鉴定服务费用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授助:

(一)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需要司法鉴定的;

(二)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需要司

法鉴定的;

(三)请求国家赔偿需要司法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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