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县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科学安排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17〕35号)、《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2号)、《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5〕64号)、《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7〕14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和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或业主单位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和涉及民生的公益性项目等政府明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等财政性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政府统一管理的
资金。
对申请各级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项目、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项目、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应急工程项目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等,如国家、自治区和县另有规定和要求的,执行其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协作分工机制,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提供要素保障,做到信息共享、监管有效和服务到位,提升投资效益。
县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年度投资建设计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项目投资审批以及统筹管理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预算安排、项目招标控制价评审和项目结算评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资金拨付和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的财务活动监督。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工程结(决)算情况和工程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有计划地进行跟踪审计。
县住建局按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报建报监审批,对招投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竣工验收等进行监督管理。水利、交通等部门执行行业相关规定。
县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的建设审批、行业管理及监督检查等职责。
县监察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相关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查处建设过程中的行政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防洪规划,体现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应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
(一)立项(或项目建议书)审批阶段。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阶段。
(三)初步设计阶段(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纸设计阶段)。
(四)落实项目资金阶段。
(五)财政投资评审阶段。
(六)政府采购备案阶段。
(七)项目招投标、中标合同签订、审查和备案阶段。
(八)施工许可、实施建设和项目结算审计阶段。
(九)竣工验收阶段。
(十)项目决算审查和资金清算阶段。
(十一)资产移交阶段。
(十二)后评价阶段。
第二章项目储备和计划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管理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九条
(未完,全文共13425字,当前显示148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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