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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驻外办事处管理暂

【发布单位】

82802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1994]112号【发布日期】

1994-10-30【生效日期】

1994-10-3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驻外办事处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1994〕112号

一九九四年十月三十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驻外办事处:

改革开放十五年来,我区驻外省、市办事处经历了恢复、建设、扩大业务、转换职能的过程,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驻外办事处面临着如何突出以经济工作为中心,强化服务和经营功能,推进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搞好自身建设等一系列新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驻外办事处的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在扩大对外开放中的特殊作用,现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反映。

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重视和支持驻外办事处的工作,驻外办事处也要主动开展工作,加强联系服务,形成合力效应,为宁夏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宁夏回族自治区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加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的管理,使办事处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性质和任务

第一条第一条办事处是自治区政府派驻首都和有关省、市、地区的常设机构,行使政府赋予的职权;代表自治区党委、政府与中央国家机关及驻地党政机关联系、协调处理涉及本区的有关事宜。

第二条第二条办事处代表宁夏在驻地独立开展各项工作,是我区设在驻地的综合性办事机构,是联系我区与驻在地区的桥梁,为我区经济服务的窗口,联接各界人士的纽带,传递重要信息的枢纽和接待来往人员的“宁夏之家”。

第三条第三条办事处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驻地省、市的各项有关规定,搞好自身建设,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和业务管理水平,把办事处建设成廉洁、务实、文明、高效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第四条驻外办事处的工作任务

在自治区政府的领导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扩大对外开放为重点,紧紧围绕自治区“三点一线”发展战略,积极开展和不断扩大宁夏与沿海(沿边)、海外的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努力搞好联络、接待、服务、参谋、协调及经营工作。具体任务是:

(一)做好政府授权的我区与中央国家机关及驻地党政机关的政务、经济、贸易、民族、文教、科技、新闻等多方面的工作联系

(二)积极推动和扩大我区与驻地及毗邻地区的横向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积极协助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开展物资协作、商贸交流、劳务合作等业务,为宁夏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三)团结联络各界人士(包括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广泛地对外宣传、介绍宁夏,提高宁夏在全国以至全世界的知名度,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为振兴繁荣宁夏做贡献

(四)认真搞好自治区党、政领导和区直各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到驻地活动的接待工作,积极为区直各部门、单位和各地、市、县到办事处驻地开展公务活动提供方便条件

(五)开发信息资源,广辟信息渠道,建立信息网络,及时收集、整理、传递驻地重要的政务、经济、科教、文化信息,为自治区领导机关及有关部门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适用的信息服务


(未完,全文共5601字,当前显示141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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