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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因战、因公致残以及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含精神病)致残的参加等级评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总后勤部卫生部主管全军残疾等级评定工作;各级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主管本级残迹等级评定工作。

第五条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不得损害国家、军队和残疾军人利益。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总后勤部卫生部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军队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监督、检查全军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三)统计、汇总全军残疾等级评定工组情况;

(四)请领、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

(五)负责总后勤部驻京直属军级单位和总参谋部第三部驻京所属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以及总后勤部驻京直属师级单位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

(六)协调处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军区联勤部卫生部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本区(战区)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监督、检查本区(战区)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区和驻战区内总部、军兵种所属军级以上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以及师级以下单位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

(四)统计、上报本区(战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情况;

(五)请领、发放本区(战区)《残疾军人证》;

(六)协调处理本区(战区)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方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军兵种机关及驻京所属军级以上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以及师级以下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

(二)指导、监督、检查军兵种机关及驻京所属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三)统计、上报军兵种机关及驻京所属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情况;

(四)请领、发放军兵种机关及驻京所属单位《残疾军人证》;

(五)协调处理军兵种机关及驻京所属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总政治部职直工部、总装备部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的卫生部门,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方面,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总后勤部司令部管理保障局卫生处负责总后勤部机关和本局直属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参照第一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九条军级单位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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