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一、概括说明
依本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国外雇主)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本条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主体:
1等相关部门协助管理分内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分内相关工作。(第四条)
2、组织者,即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具备1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3)有3员;4)5)法定代表人没有故可以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3务人员的保护、相对于比如本条例二
4只能为国外企业或机构
(不含
组织劳务人员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工作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只有在商务主管部门取得经营资格证书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才能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主要事务涉及以
下几个方面:
1、缴存备用金。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费用:1)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应当退还给劳务人员的服务费;2)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应当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3)因发生突发事件,劳务人员回国或者接受紧急救助所需费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补足。(第
九、十条)
2需的相关技能和知识的培训,的能力。(第十二条)
3(第十
三、十四条)
4(第十六——十八条)
具体表现为三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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