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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预拌砂浆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长沙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和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1第五条鼓励预拌砂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等掺合料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第六条对预拌砂浆设施建设、装备购置以及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应用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应采取“以奖代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利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二章生产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长沙市预拌砂浆布局规划(2012-2020)》(长工信发„2013‟183号),并符合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项目核准部门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预拌砂浆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第九条干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70%以上。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第十一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

2第十二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正式投产前,应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销售和运输

第十三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等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已完成备案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备案,收回备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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