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苏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88号

《苏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阎立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苏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下同)房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防治管理。

涉及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工业和民用建筑加层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公安、消防、工商、文广、教育、安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屋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科学鉴定、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六条使用房屋,应当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耐久性和结构安全,并在房屋允许承载范围内进行合理使用。

第七条拆改房屋的主体和承重结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一)拆改房屋墙体、柱、梁、板等主体结构;

(二)在建成房屋下建造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

(三)住宅改为公共场所用房、办公用房、工业或者仓储用房,办公用房改为公共场所用房、工业或者仓储用房,公共场所用房改为工业或者仓储用房等改变房屋用途,拆改房屋主体和房屋承重结构的;

(四)未改变房屋用途,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五)在房屋屋顶上设置水箱、铁塔、花园、游泳池等设施的;

(六)其他拆改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明显加大荷载的行为

涉及其他许可的,申请人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

第八条申请拆改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主要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证明以及房屋所有人书面同意证明;

(二)原房屋的相关技术资料;

(三)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加固施工图;

(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

(五)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审验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人拆改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要求进行施工。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拆改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条兴建大型建筑或者有桩基、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申请对施工区相邻房屋进行房屋安全跟踪监测,并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维护措施。


(未完,全文共3600字,当前显示118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