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大全
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支持、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依法检举、控告违犯党纪、政纪的行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的组织、共产党员违反党的纪律行为或者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对突破案件起重要作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举报有功人员,可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为国家、集体挽回(减少)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或者没收、追缴违纪所得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使违纪者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撤销职务以上处分的;
(三)对解决某方面腐败问题或者纠正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起重要作用,并被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典型案件处理的。
第三条有多人先后举报同一问题的,奖励最先举报者或作用大的举报者。
联名举报的,奖励参与举报的全体人员。
匿名举报的,不予奖励。
第四条对举报有功人员(含单位,下同)的奖励以物质奖励为主,奖励金额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符合第二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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