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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与截止时间的分析

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

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

主讲:李晓永第一讲:

第一部分房产税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以房产所有权人为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按房产余值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由房产使用人纳税

(二)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不等于建筑物)。

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遮风避雨,可供人们生产、学习、工作、生活的场所。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或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也属于房屋,应一并征收房产税;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等)不属于房屋,不征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

二、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税率

1.从价计征: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税率为1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二)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河北省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需特别注意的问题:

(1)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2)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3)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口除原来相应设备和实施的价值;对于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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