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货运车辆超载超限安全责任承诺书
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2012年11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2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是指货运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过桥梁、道路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行驶,或者货运车辆超过行驶证核定的额定载质量行驶。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因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造成桥梁、道路严重损毁和人员伤亡等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对所涉及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流动巡查队、装载货物源头、车辆生产和改装及维修场所等单位的过错责任进行倒查,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职责的责任。
第四条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行省政府领导、市县(区)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各级监察机关负责依法进行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
交通运输、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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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
(三)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
责任倒查中涉及的直接责任人,由监察机关监督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条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实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有责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监察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对造成责任事故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应当调查其所属单位或者所有人、途经站点等涉及单位的过错责任,提取相关证据,形成初步核实报告。
责任倒查初步核实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特大事故、案情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八条造成责任事故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查证属实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对责任对象的过错责任进行调查、认定,做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阻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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