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事故档案(包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资料)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本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规范本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和临离高速公路建管处制定的《临离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结合本项目部实际,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第一条项目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我部安全生产领导组决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施工项目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落实整改资金,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二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项目部应当及时向第六总监办以及建管处安全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部位;
(二)、隐患类别;
(三)、主要危害(包括影响范围、影响程度、估计损失等);
(四)、隐患的整改措施(临时防范措施);
(五)、整改资金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三条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分级报告制度,本项目部上报第六监理部以及临离建管处安全质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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