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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旅游行业协会乡村旅游分会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山东省旅游行业协会乡村旅游分会。第二条本会是由山东省从事乡村旅游业务的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联合发起成立,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根据山东乡村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广泛联系、紧密团结山东省从事乡村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及关心、支持乡村旅游事业的各界朋友,积极维护乡村旅游经营者的利益和中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繁荣和发展山东省的乡村旅游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本会住所设在济南。

第二章任务

第七条基本任务

1.贯彻国家及山东省关于发展乡村旅游业的方针、政策,做好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间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2.系统调查、收集、研究、整理国内外有关乡村旅游信息、资料,做好市场发展趋势的预测,及时向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和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3.在平等协商、协调一致的基础上,研究并解决涉及全行业的有关问题;规范会员单位的经营行为,保护其合法利益;帮助会员单位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4.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代表会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各种要求、意见和建议,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宜,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5.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并教育会员遵纪守法。编写书籍《山东乡村旅游指南》和山东省旅游行业协会乡村旅游分会季刊《山东乡村旅游》。

6.团结全省乡村旅游企业,加强山东地区乡村旅游行业的整体意识和统一性,共同维护行业的利益和声誉

7.广泛开展与全国各地及国际有关旅游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山东乡村旅游业的发展,扩大山东乡村旅游业的影响

第八条基本任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拟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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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会员


(未完,全文共3105字,当前显示85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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