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业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业务合作协议
2012年3月1日甲方:乙方:
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民工合法权益,规范用工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做好迪庆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迪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证监察科(以下简称乙方)就迪庆州州级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业务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事项
甲方与乙方合作迪庆州州级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业务。
第二条合作业务程序
(一)乙方为甲方开立专用账户,账户名称为:迪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以下简称迪庆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
(二)乙方收到甲方开具的《迪庆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通知书》和缴款单位交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经形成审核无误后将该款项存入迪庆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并向甲方和交存单位出具《资金到账通知书》。
(三)乙方在发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业务当日营业终止前,将迪庆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的当日保证金存取款情况汇总,以传真或其它方式及时反馈给甲方。
(四)当发生缴款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后,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名单和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经乙方形式审核相符后,从迪庆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内该缴款单位的分户中以现金或甲方指定的其它方式将拖欠的工资支付给农民工。并在事后及时将缴款单位保证金我余额情况书面通知甲方。
(五)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乙方根据甲方签发给缴款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取款证明》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本息支取给缴款单位。
第三条甲方的职责和义务
(一)甲方负责迪庆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的设立、管理。专户设立后在协议有效期间不得无故更改、撤销。
(二)甲方保证迪庆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作开展后,将已收到的迪庆州州级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迪庆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内。
(三)甲方应及时将迪庆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有关信息的变动情况通知乙方。
(四)甲方负责做好缴款单位所提出的涉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相关问题及异议的解释工作,乙方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五)甲方有权对乙方合作的迪庆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业务进行符合相关法规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并提出改进意见。
(六)甲方对给乙方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通知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交证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取款证明》及农民工的相关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七)甲方应根据乙方对大额资金监管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条乙方的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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