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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师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土地估价机构及土地估价师执业注册办法

(广西土地估价师协会2008年3月27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原则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区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和执业土地估价师的注册制度,规范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执业行为,维护土地估价市场秩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7号)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办法》、《土地估价师注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土地估价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或合伙组织,并专门从事土地估价活动的中介机构和在中介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包括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实行向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执业注册制度和年检制度,注册、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未经执业注册不得从事中介收费的土地估价业务。

广西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办理全区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的执业注册、推荐及年检工作,负责区内从事土地估价活动的其他全国范围执业的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

第四条经执业注册的土地估价师可依法从事对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相关权利、权益的价格或者价值进行评测、判定、咨询等土地估价活动。

第五条

协会每年4月至9月集中办理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注册、变更工作。

第二章注册

第六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分为全国范围执业、全区范围执业、所在地市(县)范围执业三类。变更执业范围须按照“所在地市(县)—全区—全国”的渐进顺序申请。

由本会推荐,经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第七条

拟设立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再向协会申请注册,核发土地估价机构注册证书。协会在受理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通1知补充缺件,材料提交齐全后,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分批次集中统一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无举报或举报不实的,合格者给予办理注册手续并予以通告,对不予注册的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说明理由。

第八条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设立应符合《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并按机构的组织形式,对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土地估价机构名称结尾应明确为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依据《合伙企业法》合伙发起设立的土地估价机构名称结尾应明确为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性质的土地估价机构须由5名以上(含5名)在本机构注册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共同出资成立,合伙性质的土地估价机构须由2名以上(含2名)合伙人在本机构注册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共同出资成立。

新设立的土地估价机构名称中应明示“土地”、“不动产”、“土地资产”、“地产”、“地价评估”等表明土地估价专业的术语。机构工商执照营业范围中应详细列明包含土地评估或地价评估的字样。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应具有土地估价师资格且执业注册满3年的土地估价师担任。

第九条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执业注册条件

(一)推荐全国范围内执业机构须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以土地估价为主营业务;注册资金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在本机构注册执业的专职土地估价师7名以上(含7名),其中执业注册满4年的土地估价师不得少于4名(含4名)。设有技术总负责人,负责土地估价报告质量。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执业注册满5年的土地估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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