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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易地调动到省直党政机关工作的干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鄂管规〔2010〕3号)

第一条为规范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以下简称周转住房)管理,保障易地调入、军队转业到武汉市城区内的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在编无房人员的周转性住房需求,根据《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湖北省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鄂办发〔2006〕17号)和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周转住房房源包括。省政府专项投资建设的周转住房;回收旧房中用作周转的住房;经省政府批准用于周转的其他住房。

第三条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周转住房的管理工作。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供应、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人及配偶均未在武汉市城区内购买住房或承租非商品住房的易地调入、军队转业到武汉市城区内的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在编无房人员可申请租住周转住房。

第五条申请租住周转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填报周转住房租赁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调动、转业等证明材料;

(二)由职工所在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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