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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易地调动到省直党政机关工作的干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通知)

厅字[2003]13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异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

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异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03年7月30日

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异地调动干部

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为妥善解决异地调动干部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及有关文件确定的政策,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使用于因组织需要异地调动,并按照组织程序办理调动手续的党政干部(以下简称调动干部)。

二、承租或购买现居住公有住房

调动干部一般只能按照房该政策承租或购买一地的公有住房。夫妻两地分居且在本规定印发前已经在两地承租公有住房的,可以在分居期间分别承租两地的公有住房,但只能购买其中一地的现居住公有住房。购买现居住公有住房执行住房所在地的房该政策,购房面积标准执行调动干部新任职务标准。

三、申请领取购房补贴

调动干部购房时,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购房补贴,调入单位应当优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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