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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建文明乡镇(村)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乡镇站)的管理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自治区关于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站是国家在基层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肩负着动物防疫、品种改良和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等工作,由县(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条乡镇站的主要工作职责。宣传贯彻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普及工作;依法承担辖区内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监测;做好辖区内动物免疫实施工作;负责辖区内与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等有关的技术服务和监督等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培训、指导辖区内村级动物防疫员(以下简称村级防疫员)做好动物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工作;承担辖区内畜禽品种改良实施和监督等相关工作;负责辖区配种员和技术员的管理,推广优良种畜禽,指导专业户、规模养殖场、配种站搞好畜牧生产,开展技术培训,提高科学饲养管理水平;负责建立辖区内畜禽养殖(或免疫)档案;负责辖区内畜牧业生产情况数据资料统计;承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四条乡镇站应该把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逐步分开并剥离,进一步加强公益性职能。公益性职能主要体现在加强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落实好动物免疫的各项措施,加强对动物防疫和兽药使用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畜禽养殖(或免疫)档案,做好辖区内畜牧业生产情况数据、资料的统计;加强村级防疫员、配种员、技术员的管理,加强品种改良工作的实施和监管,开展好技术培训工作。经营性职能主要是开展配种、疫病诊疗、兽药经营等有偿技术服务,不断增强自身经济实力。

第五条乡镇站应面向农村,面向生产,面向农牧民,保证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畜产品安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地理位置、辖区大小和畜禽饲养量的多少等情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乡镇站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合并组建成为一个中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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