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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

【发布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

【发布文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日期】

2006-06-22【生效日期】

2006-08-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无锡市

无锡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

《无锡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06年6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毛小平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无锡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保护本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无锡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无锡市知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为限。

第三条第三条无锡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无锡工商局)负责无锡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无锡市知名商标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集中或者个案认定的办法。

第六条第六条无锡市知名商标的认定由商标注册人自愿申请。

第七条第七条申请认定无锡市知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国内有效注册商标,并由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合法使用;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税收、出口量、创汇额等),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四)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广告覆盖面、广告额、持续时间等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并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投诉率低;

(六)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家(地区)注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大,销售地区广泛;

(七)商标注册人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具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八)商标注册人未发生过其他违反商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未完,全文共2765字,当前显示89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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