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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试行[合集]

银川市土地储备试行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2002年3月8日)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完善土地供应机制,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通过收回、收购和统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储备并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和经营的行为。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储备供应工作,银川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用地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土地统征、收购、储备工作。

第五条土地储备工作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土地储备计划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计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凡列入储备计划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被收购、收回和统征。

第七条土地储备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收回。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为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收回的土地,由市建设用地中心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二)收购。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收购的有关资料,由市建设用地中心与被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直接洽谈、协商收购补偿事宜,确定土地使用权补偿价格。

(三)统征。集体土地需要储备时,依法将该集体土地统一征为国有土地后方可进入储备。

第八条下列土地应当通过收回、收购或统征予以储备:

(一)收回储备:

1、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2、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调整使用的土地;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4、应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土地;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应报废的土地;

6、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以及使用人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被依法解除合同的土地;

7、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

8、应依法没收的土地;

(二)收购储备:

1、因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及企业改制调整出的土地及企业为安置职工需盘活的土地;

2、市政府授权由国有控股公司管理的需盘活的土地;

3、低于市场价转让的土地;

4、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由市规划土地部门收购的土地;

5、其他应进行收购储备的土地

(三)统征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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