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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试行[合集]

【法规名称】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文号】

浙政办发〔201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8-16

【实施时间】

2010-08-16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储备成品粮管理,保障粮食应急供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浙江省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储备成品粮承(代)储、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储备成品粮,是指省、市、县(市、区)政府用于调节所辖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并纳入地方储备粮规模总量的成品粮储备。

第四条储备成品粮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政府下达计划。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增加成品粮储备数量。

第五条储备成品粮的品种应当适合当地居民口粮消费习惯和应急需要,一般为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的晚粳米或中晚籼米,不得以原粮或半成品粮折合顶替储备成品粮。

本省区域内国家指定的重点城市,储备成品粮的品种、规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

第六条省政府下达的储备成品粮计划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储备成品粮的行政管理。

第七条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按照《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储备成品粮承储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承储企业仓容不足的(包括不适宜存储成品粮造成的仓容不足),可以委托具有一定规模、具备相应储存条件、诚实守信的粮食加工、批发经营企业或经营户(以下简称代储企业)代储储备成品粮。

第八条储备成品粮的调用权归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启动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并作出应急调用决定时,承(代)储企业应当执行同级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按政府指定的价格组织应急供应。

第九条承储企业应当落实应急调用所需的运输车辆、人力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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