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苏高法审委[2004]11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全省法院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审判工作,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1、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未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事业单位所在地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
4、人民法院受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应当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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