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次调
【发布单位】
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
公通字[1992]21号【发布日期】
1992-03-09【生效日期】
1992-03-0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做好实行警阶制
准备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199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厅、局,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阶条例(草案)》已经国务院提请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初次审议。近年来,各地公安政法机关在整顿队伍纪律作风、纯洁组织、理顺体制等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为实行警阶制创造了一定条件。现在,必须进一步抓紧做好实行警阶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以便在人大常委会通过后立即组织实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统一思想认识。各级公安政法机关一定要广泛、深入地对全体人民警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这是做好授阶工作、达到授阶目的的前提和基础。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是:
(一)正确认识实行警阶制的目的和意义。人民警察实行警阶制度,是由其性质和承担的任务决定的,是加强人民警察队伍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提高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的需要,是实行统一管理和统一指挥的需要,是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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