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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次调

【发布单位】

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

公发[1994]15号【发布日期】

1994-09-09【生效日期】

1994-09-0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次调整部分人民警察警衔的通知

(公发〔199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厅、局,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解决首次评授警衔后出现的一些问题,国务院评授警衔工作协调小组决定,再对部分人民警察警衔进行一次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对象和条件


(未完,全文共1112字,当前显示30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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