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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保证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促进就业和创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地常住户籍劳动者,以及进入本地就业的非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以及有条件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可以按照职能具体经办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本市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负责残疾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以及社区(村)劳动保障站、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统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第四条全市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制度。《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的载体,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的合法凭证,在全市范围内通用。第二章就业登记

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应当到当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就业登记包括用人单位用工登记、退工登记和劳动者申报就业登记。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办理用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订立劳动合同等情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时间、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办理就业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就业地点、时间、工作内容、收入等情况。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同时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一)淮安市用工(退工)人员登记表(附表1);

(二)职工录用花名册(附表2);

(三)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用人单位与被录用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文本;

(五)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用人单位初次办理用工登记,应当首先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手续,填写《淮安市劳动用工单位资料登记表》(附表3),同时携带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等原始材料到劳动保障部门相应经办机构办理。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或因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投资人、经营地址等劳动用工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用人单位登记手续的劳动保障部门相应经办机构办理劳动用工主体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到受理其用工登记手续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退工登记手续,同时需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一)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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