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管理规定

河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征求意见一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职工医保制度应当遵循:

(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二)职工医保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三)职工医保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

(四)全市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多层次、广覆盖原则。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职工医保政策的拟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职工医保工作。

市、县区卫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配合职工医保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医药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医疗和经营行为,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服务需要。

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医保工作。

—1—市、县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物价、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职工医保工作。

职工医保费征收部门应认真履行征收职责,确保完成职工医保的扩面征收任务。

第四条

各级政府依法依规保障职工医保基金征集和医疗保险待遇给付,职工医保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县区政府统筹解决。

继续实行职工医保基金缺口分担机制。各县区在完成当年市下达的扩面征缴目标任务后,当年职工医保基金如出现收支缺口,缺口部分按“3:7”的比例由市、县区分别承担。未完成当年市下达扩面征缴目标任务的,缺口部分按“1:7”的比例由市、县区分别承担。

第五条

职工医保基金及其收益、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二章参保范围与对象

第六条

职工医保包括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外资企业员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第七条

职工医保是强制性社会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中央、省属驻河源单位等(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为全体职工(含退休人员)办理参加职工医保。

—2—外资企业员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可按本规定选择参加职工医保。

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外国籍和港澳台人员,可依照本规定参加职工医保。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

第八条

依照有关规定,离休干部、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帮助解决。

第三章职工医保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的地税部门办理职工医保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其职工医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的地税部门办理注销或者变更职工医保登记手续。

本规定施行前尚未参加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的地税部门办理职工医保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如实向地税部门申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职工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在职工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应于每月月底前缴纳当月的

—3—职工医保费,次月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参保情况发生变动时,须在当月25日前到职工医保费征收部门办理变动手续。因未及时缴纳职工医保费,造成参保人员无法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由用人单位、参保人员负责。

第十二条


(未完,全文共8431字,当前显示143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