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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

【发布单位】

安徽省

【发布文号】

皖发〔2007〕6号【发布日期】

2007-02-09【生效日期】

2007-02-0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安徽省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

(皖发〔2007〕6号2007年2月9日)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和谐安徽,现就加强和谐社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1.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不断满足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物质文化需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居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坚持整体推进,分类指导,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发挥社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基础性作用。

2.主要任务。以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为目标,全面开展城市社区建设,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使社区在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上发挥服务作用,在密切党和政府同社区居民的关系上发挥桥梁作用,在维护社会稳定、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上发挥促进作用,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把我省社区建设成为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二、进一步完善居民自治,推进基层民主建设

3.完善居民民主选举制度。社区居民自治是基层民主的重要方面,是构建和谐社区的重要标志。坚持居委会直选方向,不断扩大直选覆盖面。社区居委会成员由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会议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选举产生。除居民会议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居委会成员。坚持公开提名、差额选举、秘密写票、当场公开计票的民主选举制度。社区内其他需要选举产生的群团组织、民间组织、物业组织等都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章程按期实行民主选举。要研究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参与社区居民自治的新途径,依法保障其民主权利。

4.完善居民民主决策与管理制度。制定和修改居民公约、审议居委会工作报告、兴办社区公益事业等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都要按规定召开居民会议,实行民主决策。对居民会议讨论的事项,会前要向社区居民公告,征求意见,会后要及时公布讨论结果。居民会议讨论决定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妥善保存备查。居民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涉及社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问题时,应邀请有关单位派代表参加,有关单位应履行社区建设的义务。

5.完善居民民主监督制度。推行居务公开制度,及时公布居民关注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畅通社情民意的收集、反映和解决渠道,通过居民接待日、居民论坛、社区对话、网上论坛等形式,让居民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意见、建议和利益诉求。定期组织居民对社区党组织成员、居委会成员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驻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

6.完善居民自治章程或居民公约。结合社区实际,由全体居民讨论制定居民自治章程或居民公约,对居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社区治安、文化体育、环境卫生、邻里关系、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方面作出规定。大力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不断加强居民自我教育、自我提高、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三、进一步强化社区服务,健全基层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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