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和基本养老金领
[发文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号]劳社部函〔2002〕39号
[发文时间]2002年2月22日
[生效时间]2002年2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和2002年劳动保障工作部署,我部决定2002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和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稽核内容
(一)稽核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情况。重点稽核参保单位实际缴费人数是否与职工人数、参保人数一致,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费;缴费工资是否与单位实发工资总额和个人工资收入一致;缴费比例是否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等情况。
(二)核查虚报、冒领基本养老金问题。
二、稽核对象和范围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情况稽核的对象为全部参保单位和个人。2001年稽核时完全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不再作为本次稽核对象。
(二)核查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情况的重点是未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供(办理)领取资格证明(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异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
三、稽核方法和步骤
(未完,全文共1753字,当前显示48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