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福建省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2]174号【发布日期】
2002-12-27【生效日期】
2002-12-2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2]17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金融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
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实施意见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为有效缓解当前中小企业的贷款难问题,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促进福建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上海分行有关货币信贷政策,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特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实施意见。
一、转变思想观念,为中小企业创造平等的融资环境
各金融机构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自己应尽的职责,为中小企业创造平等的融资环境。一要对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个体私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实行同等融资政策,积极疏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二要重视中小企业对分散金融资产风险的积极意义,积极培育和扶持中小企业,不断开发新的业务空间;三要正确处理防范金融风险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关系、防范风险与提高自身经营效益的关系、信贷管理权限集中与下放的关系,树立贷款营销意识,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二、调整信贷结构,突出支持重点
各金融机构在支持中小企业过程中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家产业政策,根据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福建省信贷政策指引》(上海银发〔2002〕340号)确定的合理信贷投向的分类原则,优化信贷资金投向,筛选一批生产名优产品企业、成长型企业、重点企业、科技型企业等作为重点扶持对象。通过确立信贷重点支持的企业为龙头,形成带动效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落后、污染严重、资源浪费,国家明令关停的,要限制或禁止贷款。对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给予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
三、健全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发挥整体功能作用
各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改进金融服务,充分发挥金融部门整体功能作用。
(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贷部门或岗位,配备专门人员,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与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联系制度,及时收集企业生产、经营、销售和资信等情况,建立中小企业的信用档案;
(二)股份制银行要发挥各自优势,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投入,培育一批稳定的中小企业客户群;
(三)城市商业银行要明确市场定位,选准信贷切入点,把中小企业作为主要服务对象;
(四)农村信用社要在保证农业信贷投入的同时,筹集资金支持有市场、有效益、信誉好、能还本付息的乡镇企业发展;
(五)人民银行要加强货币信贷政策窗口指导,并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信贷资金投向,支持金融机构做好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工作。
四、改进信贷管理,强化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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