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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交易安全,保护土地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州土地登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登记类型包括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预查封)登记和补(换)证登记等。

登记的土地权利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土地权利(以上包括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即由土地所在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结古镇区州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省直垂管单位及其它外来驻玉树的单位或部门由玉树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由县人民政府批准登记。

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土地权利的登记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土地所跨区域各县人民政府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的前提是权属合法无争议、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第四条下列情形的土地登记,可不经申请由县国土资源局直接予以办理:

(一)因区域地址整体变更引起土地坐落或宗地号等变更的登记;

(二)依职权可以进行的注销登记;

(三)依职权可以进行的更正登记;

(四)预告登记和异议登记失效、查封登记、查封期限届满或法院解除查封的登记;

(五)其他可以依法直接予以登记的情形

第五条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宗地按其所处层面可分为地表宗、地下宗和地上宗。宗地以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宗地平面界址图和横竖向界限图)、用地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并结合实际用地情况划定。

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拥有一宗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为共有宗地,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章土地登记程序

第六条土地登记的一般程序为: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批准;

(四)注册登记;

(五)核发、变更或注销土地权利证书

必要时,县国土资源局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进行实地查看和公告。

第七条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土地权利合法来源证明中记载的土地权利人或者土地权利合法变动的当事人。

按份共有的,各土地权利人可以就拥有的相应份额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共同共有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共同申请土地登记。共同共有的土地因部分共有人下落不明无法申请登记的,应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等法定程序确定土地权利的继承人或代理人后,由继承人或代理人与其他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第八条未成年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被监护人土地权利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第九条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

第十条当事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等);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确认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成果图等地籍调查成果资料;

(五)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应当提交其权属证明或依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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