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资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
(听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湖南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资兴市人口、交通、经济发展、消费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兴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主要是指经营卷烟、雪茄烟的零售点,是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坚持“依法规划、便民利民、优化结构、动态管理、规范市场”的原则,逐步达到“基本满足社会需要、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的目标。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置零售点,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同时,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与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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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饭店、酒店、宾馆、茶楼、娱乐场所、休闲场所、网吧以及监狱、拘留所、戒毒所等特殊场所,一般按“一址一证”的原则设1个零售点。
4.综合性集贸市场、农贸市场正在经营的固定店面数200个以下的,不超过10个零售点;正在经营的固定店面数达到200个以上的不超过15个零售点。本项所称固定店面是指属于综合性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的店面(含其临街店面)。
5.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超市,零售点限定设在南杂副食经营区域,南杂副食经营区域可设1个以上零售点,但零售点总数不超过其摊位(出租柜台)总数的3%。
6.一个街道同一门牌号码内有若干附号的院落可设1个零售点。
7.高速公路服务区、车站(汽车、高铁、城际轻轨)、机场、港口(码头)和旅游景区内,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零售点。其中,高速公路服务区可设1个零售点,汽车站、车站、港口(码头)的同一候车(船)室内可设1个零售点;机场内部可设1个以上零售点,但零售点总数不超过其摊位(出租柜台)总数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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