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总会资产管理办法
洋河新城慈善总会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办法
(草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洋河新城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资产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江苏省慈善总会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办法》、《洋河新城慈善总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资产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本会设洋河新城慈善总会创始资金:
1、创始资金为永久性资金,不动本只取息。
2、创始资金来源于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捐赠人不限民族、国别及信仰,不限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创始资金的基本金为人民币500万元。
4、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自愿捐赠创始资金10万元千元或五万元元以上人民币、等值外币或实物者,履行必要1手续,可成为本会创始会员;创始会员为本会永久性会员。自愿捐赠20万元以上人民币、等值外币或实物者,履行必要手续,可成为本会荣誉理事;自愿捐赠30万元以上人民币,等值外币或实物者,履行必要手续,可成为本会荣誉常务理事;自愿捐赠50万元以上人民币、等值外币或实物者,履行必要手续,可成为本会荣誉副会长;自愿捐赠100万元以上人民币、等值外币或实物者,履行必要手续,可成为本会荣誉会长。
5、创始资金必须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原则。第四条本会设专项资金:
1、新城内外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可向本会申请设立专项资金。
2、专项资金的最低数额为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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