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交通运政管理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有效预防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云南省公路运输管局安全生产约谈制度》、《临沧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道路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出问题,约请有关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进行谈话。
第三条道路运输(包括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经营者、运管机构和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约谈:
(一)存在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较大事故隐患的;
(二)辖区内道路运输经营者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3起一次死亡1人安全生产事故的,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三)各运政所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范围内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较大事故隐患整改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五)未按时完成上级部署的安全生产重要工作的;
(六)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有恶劣影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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