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遗属困难补助
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县
财
政
开人社发„2012‟62号
文件局
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县财政局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
定期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23号)文件要求,现将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
(一)遗属是城市居民的,按每人每月320元补助;遗属是农村居民的,按每人每月288元补助。
(二)离休人员,其遗属按每人每月416元补助。
(三)对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和对敌斗争中牺牲人员,其遗属在执行第
(一)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64元补助。
(四)因工死亡的人员,其遗属在执行第
(一)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48元补助。
(五)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和逝世者系独生子女的遗属,在执行第
(一)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32元补助。
同时具备上述两种及以上增加补助条件的,按其中最高的一种执行。
二、执行时间
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补助对象和条件
补助对象和条件,仍按《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渝人发„1997‟64号)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相关政策
(一)遗属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每月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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