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市天然气管网工程建设费的通知
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电力公司,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供电分公司:
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10]23号)要求,为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以下简称电力工程)建设收费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力工程建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和建设项目性质确定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计收:
(一)多层住宅项目(含底商)按设计容量50瓦/平方米计算,每建筑平方米105元;配有电梯的多层住宅,每建筑平方米110元;
(二)高层住宅项目(含底商)按设计容量50瓦/平方米计算,每建筑平方米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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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