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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长白山地方税务局、长白山管委会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资格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及《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的有关规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由民政部门认定。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福利企业认定以吉林省民政厅核发的吉林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为准,认定程序和办法按照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执行。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的资格由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认定,认定程序及办法按照中国残联《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执行。

集中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县以上地方政府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报省级民政部门认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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