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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保局s

“单位缴费比例从10%调整为13%;养老保险历史欠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也可申请补缴„„”已于10月30日在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昨日,市社会保险和基金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该条例的主要调整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单位缴费比例调为13%

在新条例中,养老保险缴费有两方面作出调整:一是单位缴费比例从10%调整为13%,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解释:“根据国家政策,参保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单位缴费部分要按照职工缴费工资的12%转移资金,同时我市需按缴费总额的0.9%向广东省上缴调剂金。”

二是在最低缴费基数方面,取消了深圳户籍参保人(含个人缴费人员)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深圳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目前是2757元)的规定,即无论深圳户籍或非深圳户籍职工,均按其实际工资缴费但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深圳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1500元)

未按规定计算异地缴费年限,可申请重算

“新条例对市外的缴费年限的转移接续作出规定,不管是调工调干、积分入户、购房入户、夫妻分居随迁入户或是户籍未迁入深圳但在深圳就业的人员,其在市外参保年限可以按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办理转移接续。”黄险峰介绍,参保人在市外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办理转移接续,符合规定的可以与深圳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根据国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出台后,未按规定计算异地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可重新核定待遇。“由于我们的养老保险新条例即将实施,与国家的法规有点滞后。这部分人员目前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是没有把内地的缴费年限算进去的这部分参保人跟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后,重新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差额。”黄险峰解释。

非深户参保人可“延缴延退”

按照新条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在深圳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深圳;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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